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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權是什麽意思?

法律解析: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以自由裁量的方式處理某些事件的權力,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處罰幅度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國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向社會公布委托書。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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