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發展的壹個重要趨勢是其法律形式的法典化。西班牙早在1889就頒布了行政程序法,同時德國的巴登州行政程序法。這兩部法律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行政程序法,但後者屬於聯邦國家內壹個地方政府的法律。之後奧地利於1925頒布了《壹般行政程序法》。圍繞這部法律,奧地利還制定了《行政處罰程序法》、《行政強制法》等各種行政程序法。捷克、波蘭、南斯拉夫等國紛紛效仿,形成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壹次高潮。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二次高潮始於1946年美國制定的《聯邦行政程序法》,隨後奧地利於1950年和西班牙於1958年、瑞士於1968年、瑞典於1971年、聯邦德國於2005年修訂了其《行政程序法》。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韓國、荷蘭、葡萄牙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日本以1993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我國澳門和臺灣省地區也分別以1994和1999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是各國行政程序法發展的明顯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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