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為其特定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弘表示,人格權草案堅持以人為本,順應了人民群眾對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在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各種具體人格權作出了詳細規定,為人格權保護奠定了堅實基礎,為民事請求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草案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不得放棄、轉讓和繼承,不得非法限制人格權。民事主體可以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姓名、肖像等。,但法律或其性質不允許的除外。草案還規定了人格權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方式。”沈春耀說。
“為了保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權,草案規定了權利的具體內容,針對實踐中反映的問題,還規定了法律援助義務、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禁止性騷擾等問題。”石弘說。
據了解,為平衡保護個人權益與發揮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作用的關系,草案對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還規定為維護公序良俗而實施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事實未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或者含有過分貶低他人名譽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