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需要符合相關管理辦法的資質條件,符合條件時可向所在地市級或縣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文件材料。發證機關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後組織審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進行現場檢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許可證應在授予後10天內頒發。
法律客觀性: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進行現場檢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檢查以及申請人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修改相關申請文件和資料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執照;
發證機關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通知書應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