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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寫執行基礎單位?

申請執行的單位應當是制作生效法律文書的單位,以加蓋的印章為準。執行依據號為生效判決書首頁第三欄所列的案號或仲裁裁決書的案號。

根據最高法的規定,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等訴訟服務,因此立案的執行依據可以用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填寫。

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執行依據,又稱“執行文件”,具有以下特征:

1.這是壹份法律文件。

2.這是壹份已經生效的法律文件。

3.它是壹個有支付內容的法律文件,可以被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沒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或者雖有給付內容,但依法不屬於法院強制執行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

4.是依法申請法院執行或移送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3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245條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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