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的規定,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等訴訟服務,因此立案的執行依據可以用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填寫。
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執行依據,又稱“執行文件”,具有以下特征:
1.這是壹份法律文件。
2.這是壹份已經生效的法律文件。
3.它是壹個有支付內容的法律文件,可以被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沒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或者雖有給付內容,但依法不屬於法院強制執行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
4.是依法申請法院執行或移送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3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245條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