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合同當事人是否選擇中國的法律。如果他們別無選擇,他們就不能應用它們。二、當事人選擇法律時,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選擇的範圍只能是實體法。而且不能違反當事人所在國的基本原則和該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三,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稱為“最密切聯系原則”,如合同訂立地法律、合同履行地法律、標的物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所在地法律、法院所在地法律、仲裁地法律等。法院據此判決時享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第四,優先適用國際條約,在壹定條件下適用國際慣例。涉外合同適用法律的首要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這壹理論由杜摩蘭在16世紀提出,並在19世紀由學者模仿合同法(2021至1廢止)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而命名。根據這壹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合同的所有方面都根據這壹法律決定。意思自治原則已被各國廣泛采納,並在各自的國際私法中有所規定。鑒於意思自治在國際上被廣泛接受,本文擬就其在涉外法律中的適用的相關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探討。浪費資源,汙染環境,破壞生態。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