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壹審判決有異議的,要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起上訴的條件如下:
1,必須有合法的申訴對象;
2.必須有合法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向上訴人提出上訴;
3.上訴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
4.必須提交上訴。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口頭提出的,不能視為上訴。
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駁回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