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運用國家強制力,明確執行的具體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義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個人持有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無故推諉、拒絕、阻礙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以法律文書為依據。法律文件必須具有法律效力,沒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也要有支付的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變更法律關系,則無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