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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從省外返回鄭州的要求

法理分析:農村原則上是指全市2231個行政村。開發區、區、縣(市)可根據防治需要適當調整。下列人員返回鄭州市農村時,須在7天內持有效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返回後,他們將實施“居家健康監測14天,期間不聚集、不流動,每7天進行壹次核酸檢測”的措施。壹是從省外低風險地區回到鄭州農村的人;二、鄭州及外省高危從業人員(高危從業人員是指進口冷鏈食品從業人員、口岸直接接觸進口貨物的從業人員、隔離場所從業人員、交通運輸從業人員、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的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公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疫區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進出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封鎖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但是,封鎖大中城市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或者邊境關閉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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