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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揭示是要約邀請,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各種存款和投資意識被重新喚起並不斷高漲。商業銀行也越來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對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的關註和擔憂與日俱增。

壹、個人理財產品

目前個人理財產品的名稱很多,如果按照法律性質分類,主要有幾種:壹是顧問式理財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沒有特定的關系;二是委托理財產品,即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三是委托銀行為理財產品保本;四是委托加拿大銀行擔保收益理財產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財產品,如“外匯可期限理財產品”;第六,附條件理財產品附存款合同。

第二,要約邀請

為了清楚地理解要約邀請是什麽,我們必須首先理解要約是什麽。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發盤又稱報價、報盤或報盤。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要約所針對的壹方稱為受要約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願表示的約束。”。這表明“要約人是否受其要約意思表示的約束”是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關鍵。雖然《風險揭示書》有簽字蓋章的形式,但銀行不受產品介紹的約束,更不用說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條進壹步規定,“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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