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也指出:
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屬於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壹,數額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80%,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犯罪情節輕微,由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4)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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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