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分類是指理論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將證據分為不同的類別。具體分類如下:1。根據證據來源的不同,證據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外來證據。所有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都是原始證據,所有通過中間復制、報告等方式獲得的證據材料都是進來的證據。2.根據訴訟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系,證據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凡是能夠獨立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都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指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壹方面或某壹環節,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3.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是以人的陳述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都是言詞證據;凡是能夠通過物體的外部形態特征或所記錄的內容、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是物證。4.證據根據是否是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證明的事實依據,可以分為本證和反證。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