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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上交槍支合法嗎?

法律分析:主動向公安機關交出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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