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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處罰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

撤銷行政處罰的依據: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如果任何行政行為缺少壹個或多個要素,它是壹個可撤銷的行政行為。不當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的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現有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相關良好習慣。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判決;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委托處罰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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