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話叫“法的原則在於法之外”,即“法的原則在於實踐”也就是說,法律必須依賴於壹定的法外因素,而這個法外因素主要是社會。所以在學習法理學的時候,壹定要把握法理學與社會的聯系,也就是法律能夠在社會中存在的合理性。這是法理學的精髓。
法理學的具體內涵:
法理學是指構成壹個國家或某個部門的全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理論,是壹定意義上的法律之源。法理學作為法律的淵源,旨在填補法律規範的空白。在現代國家,普遍認為法理學是民法的淵源之壹(根據刑事案件罪刑法定原則,法理學不能普遍適用)。
因為法律再詳細,也不可能無遺漏地規定所有復雜多變的社會現象。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法律的最終淵源,即法律沒有規定的,就要遵循習慣;對不習慣的,要依法處理。
壹些西方法律學者認為,現行法理學傾向於主要來源;但也有學者認為,判例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淵源的性質,只有依據判例做出的判決成為案件審理中可以援引的判例,才能成為法律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