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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要交“五險壹金”嗎?

您好,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試用期員工繳納五險壹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應當依法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試用期也屬於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單位還必須為試用期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應從與這些新員工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日起的第二個月開始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第壹個月工資總額,繳存比例由單位確定。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及時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五險壹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福利的統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

"在職職工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壹個“應繳”的項目,在法律上是必須的,繳納了也說明是壹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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