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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追繳非法所得的法律規定

違法所得應當追繳的法律規定是,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全部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如果無法追回,被害人可以向罪犯要求民事賠償。如果讓與人沒有被定罪或者還在偵查起訴階段,所取得的不動產就不能稱為贓物,也就談不上善意取得的適用。

非法占有贓款贓物的,應以侵占罪定罪處罰。所謂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所得、違禁品和犯罪所用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第六十二條

依照本法規定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犯罪分子,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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