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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證據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的;(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3)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的其他材料。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符合舉證責任,容易面臨敗訴風險。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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