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和準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下達超產任務。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銷售情況,需要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卷煙、雪茄煙的,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家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劃,向各省級煙草公司分級、分類下達卷煙產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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