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壹個家庭的戶籍信息都在同壹個戶口,現在換了新的戶口本,但是把原來的城鎮戶口和農業戶口統壹成了居民戶口。婚姻狀況、文化程度、兵役狀況、身高、服役地點等其他信息已詳細標註,戶口成員與戶主關系不變。
如果是因為戶口從原戶口本遷出,指的是婚姻或者工作關系等。,在證明“我媽是我媽”的情況下,可以到原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或村(居)委會開具親屬關系證明。
公安部開出了18種不再開的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就是其中之壹。
這十八種證明是:
1,身份信息證明;
2、健在、死亡證明;
3.實際居住地證明;
4.犯罪記錄證明;
5.居民身份證由15提高到18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屬於同壹人;
6.因公安機關以外的原因,如銀行存款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等原因造成姓名填寫錯誤的,需證明是同壹人;
7.居民身份證遺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登記、查驗等。,並要求出具居民身份證;
8.還款能力證明;
9.親屬關系證明;
10,家庭收入證明;
11,婚姻狀況證明;
12.居民身份證遺失證明;
13,失蹤人員證明;
14,保險事故證明;
15.各種證件、印章遺失證明;
16.非組織行為要求真實業績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18,本人持招聘單位調查表,要求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