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合同到期前的租賃關系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贈與他人,也不會對租賃關系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以自己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壹般租房都是要簽租賃合同的。簽訂合同時,相關事項必須盡可能以書面形式在合同中體現,任何口頭承諾均視為無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註意的事項如下:1。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簽訂合同;二是房屋的具體情況,房屋的具體位置;第三,住房的用途。第四,租賃期限;五、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六、房屋修繕責任由出租人承擔;七、房屋情況發生變化時,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八。轉租協議部分承租人出租房屋用於自住以外的用途;九。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十、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