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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國家土地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可以通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宅基地的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條件:

1.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順序為: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繼承人必須是村集體成員。

擴展數據: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的具體程序:

1.繼承人持本人身份證、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及相關產權證向當地國土部門提出申請。經調查核實後,土地管理部門將為繼承人換發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2.房子繼承後能否重建,要看當地鄉鎮制定的建房規劃。繼承人建房時,應先向當地村鎮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建房條件後,方可依法開工建設。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壹、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方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轉讓給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

5.受讓人現有房屋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

二、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轉讓方擁有兩套以上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轉移。

3.受讓人無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集體組織同意的轉讓行為。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隨房屋壹並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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