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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174小時是怎麽算出來的?

法律解析:1,標準工時,即每個工作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2.原點174小時:21.75天*8小時=174小時;每月平均出勤天數為21.75天,按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政策折算。壹年有365天,每年52周,104天,(365-104)/12個月= 21.75天。(不知道166.64怎麽來的)

3.在標準工時制度下,是否加班從兩個因素判斷,壹個工作日內工作時間是否超過8小時,壹周內工作時間是否超過40小時;以每月工作時間174小時來判斷是否存在加班,顯然是不正確的。因為21.75天只是壹個換算數字,並不是每個月的實際出勤。比如2月份,如果有春節假期和周末假期,那麽2月份正常出勤天數基本都小於21.75天。如果這個月的總工作時間是174小時,那肯定有加班。反之亦然。比如8月份,實際出勤天數應該超過21.75天,很可能當月總工作時間超過1.74小時,沒有加班時間。

4.關於標準工時制下的加班核算,最好是按天計算。如果某壹天的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超出的部分應該算作加班,這樣更準確,這樣可以防止加班時間核算不準確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雖然加班是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支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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