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被限行的機動車在“錯峰限行區”期間闖入未設置交通標誌的“錯峰限行區”道路的,應當定性為“機動車未按照規定在限行或者禁行區域、路段通行的”,處100元罰款;限行機動車在“錯峰限行”期間闖入設有禁止通行標誌的“錯峰限行”區域道路的,定性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罰款100元,扣3分;限行機動車在“錯峰限行”附近時段在道路上停車等候放行,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應當界定為“不按照規定臨時停車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處50元罰款。駕駛人離開車輛的,按照“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定義,罰款15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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