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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墓地用地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由鄉(鎮)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民政、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公益性公墓建設的支持力度,依法減免相關費用。建立公益性公墓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並選擇荒山荒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和水庫、河流堤壩附近以及鐵路、公路幹線兩側設立公墓。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堅持綠色、生態、環保原則,不允許大規模開荒破壞生態環境。公墓應當按照墓區面積小、墓材規格小、墓碑緊密、墓型藝術化的原則建設。單人墓或兩人以上合葬墓的面積不得超過2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建設不得招商引資。政府財政補貼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捐贈形式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設。

法律依據:《殯儀館、火葬場管理條例》第八條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設,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殯葬服務站和骨灰堂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公墓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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