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可以合並。《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刑事案件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部門處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應當附卷;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應當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壹行為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