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條例》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第九條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自主選擇員工。用人單位在錄用人員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情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