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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修訂2021

行政處罰法修正案2021:(壹)界定行政處罰的概念。

(2)新型行政處罰

(3)賦予“鄉、鎮、街道辦事處”壹定程度的行政處罰權。

(4)修改行政處罰的時效制度。

(五)完善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六)完善“壹事不再罰”原則

(7)細化聯動執行制度。

(八)強化行政處罰的正當程序。

(九)確立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法律地位。

(十)擴大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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