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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給予了較重的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處罰較重的情節,違法人員的出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嚴重後果;指使、脅迫或者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對檢舉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時,要依法嚴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後果嚴重的;(二)指使、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對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四)六個月內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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