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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實施日期

2021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6月22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7月22日起施行。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

壹、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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