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是學校的吧?
老師傷害學生。首先,老師是侵權人,承擔主要責任是沒有問題的。
但學校有連帶補充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老師不能賠償全部損失,學校就承擔部分損失,範圍是學校的過錯程度。然後學校賠償,可以向老師追償。
如果老師能獨自承擔,學校就不再承擔責任。
學校有保護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這與老師有沒有合同無關。
就算校外的人傷害了學生,學校也是有責任的。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另外,註意孩子的年齡。
10歲以下的推定學校是有責任的,除非能證明自己盡到管理義務。
10周歲以上的,需要學生家長證明學校有過錯,學校才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