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有異議,又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相符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原始物證或者復印件、照片、錄像資料等。與原物證相符的;(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四)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筆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