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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聽證規定

行政處罰法的聽證規定如下:

1.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實施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境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

3、責令停產停業;

4.許可證或執照被吊銷。

行政處罰聽證流程是怎樣的?

1,聽證員核對聽證參加人出席情況,宣讀紀律;

2.聽證調查前,聽證主持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3.進入聽證、調查階段:各方簡要陳述觀點,舉證、質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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