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七種處罰形式: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人身自由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和行為處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財產處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產(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名譽處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
行政處罰的選擇和適用原則是指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和法律規定,選擇適當的行政處罰方法,並按照壹定的原則適用。在選擇行政處罰方式時,需要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影響等因素,以及行政處罰的目的和效果。適用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適當性原則和公平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要求行政處罰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處罰的方式必須與違法行為相匹配;公平原則要求行政處罰方式的選擇和適用應當公平、公正、無歧視。在實踐中,行政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保行政處罰方式的選擇和適用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則,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