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的,應當在局機關公文中作出必要說明,重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無需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第二,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有問題。
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有錯誤的,應當在局機關公文中作出必要說明,向行政相對人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並重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因處罰種類或者幅度發生變化,需要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
第三,法律適用錯誤
發現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如有上述情形,應以局機關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收回行政處罰決定。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