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被侵權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2、不存在侵權行為,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3、違禁品、無價值物品或不能出售或拍賣的輕微價值物品,統壹登記後予以銷毀;
4.無法出售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銷毀或者交由相關生產企業回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七條通知原主或者當事人領取應當在六個月內返還的財物;原所有人不明確的,應當以公告方式告知原所有人認領。在通知原主、當事人或者發布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財物,應當按無人認領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