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客體:行政活動中涉及的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3.客觀內容:行政活動的內容和範圍,包括行政決定的合法性、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行政合同的履行。
4.法律規範:規範行政活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5.時間因素:行政法律關系具有壹定的時間性,即行政活動發生的時間和影響的時間。
6.效力要素:行政活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約束和保障作用。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1,主體的恒定性和不可轉移性。也就是說,關系中必須有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而且在中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不能互為原被告(不同於民事訴訟)。
2.主體資格受到限制。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3.主要立場是“平等下的不平等”。
(1).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完全相同。
(2)雙方權利義務數量不能對等,壹方有另壹方沒有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