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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

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送達日期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委托的其他組織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後,將行政復議決定送達申請人、第三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人員的日期。在行政復議程序中,送達是壹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它標誌著行政復議決定的正式生效,也意味著申請人、第三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將得到相應的保護或限制。

在實踐中,行政復議決定書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親自送達的方式送達。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只要能證明該決定已經送達有關當事人,該決定就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註意的是,送達的具體時間和方式等程序性要求,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操作,以確保送達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相關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決定,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壹條

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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