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條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十壹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壹致,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