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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中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又可分為壹般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

壹般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2021 1廢止)第六條第壹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原則只能適用於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即《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當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用什麽標準和原則來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它決定了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等重要內容。它不僅是認定侵權構成和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的指南。

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能適用於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即侵權責任法(2021 1起廢止)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壹種歸責原則,造成損害的雙方都沒有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基於公平理念並考慮被害人的損害情況、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人民法院判令加害人對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當事人公平合理分擔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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