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是指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制定並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的規章。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不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合法性。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規則之間如有不壹致,最高人民法院應提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批復》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下位法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不壹致,將直接適用上位法的相關規定,而不審查下位法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