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壹樣,其目的是對行政活動造成的消極後果進行救濟,恢復被行政行為侵害的利益,故統稱為行政救濟制度。但是,兩者有明顯的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系統內自行消除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訴訟活動。行政復議適用行政程序由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訴訟是壹種司法程序,受行政訴訟法管轄。壹方面,行政復議是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法律保障,保護其不受違法行為侵害,恢復被侵害的權益。還可以維護行政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證行政活動的順利進行,提高行政效率。另壹方面,行政復議決定本身屬於行政機關。因此,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不能成為最終裁決,行政訴訟制度應該是最後的救濟渠道。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包括,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還對行政復議制度如何與行政訴訟制度銜接作出了壹些重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