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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職權

行政單位的權力通常分為憲法法律和法律法規兩個層次,重點是執行和管理辦法。在操作層面,中級行政單位執行代表機關和單位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決定,區域行政單位除執行上述法律、法規和決定外,還需要執行上級領導行政單位的指示和區級代表機關和單位的決定。

在管理上,中級行政單位管理全國的政令、外交、國防等領域的行政事務,區域行政單位以管理辦法、政令、事務管理為主,不管理外事,國防領域的法規性事務管理很少。

在實施和控制過程中,行政單位有權作出行政決策,發布行政規章和決定,實施必要的行政對策。

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零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市人民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和所屬單位,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家行政機關。區域內各市人民政府實行代省長、省長、縣委書記、區委書記、鄉長、縣長負責制。

第壹百壹十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承擔並向區級人大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在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承擔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承擔並向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報告工作。全國各地的市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辦公廳統壹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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