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年,《權利法案》的頒布標誌著君主立憲制資產階級統治的確立。
1任何未經議會同意,擅自以國王的權限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的權力,都是非法權力。
近來,廢除法律或以國王的權威實施法律的越權都是違法的。
設立壹個審理宗教事務的帝國法庭的命令,以及所有其他類似的命令和法庭,都是非法和有害的。未經國會許可,以國王特權為借口為國王收錢或供國王使用,超過國會許可的期限或方式,是違法的。
向國王請願是臣民的權利,所有針對這壹請願的定罪或指控都是非法的。
除非得到國民議會的批準,否則平時在王國招募或維持常備軍是非法的。
所有身為新教徒的臣民,為了防禦,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考慮情況,配備武器。
議會選舉應該是自由的。
國民議會中的言論、辯論或審議自由不應在任何法院或國民議會以外的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質疑。
10不應該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也不應該處以過高的罰金,更不應該不分青紅皂白地施以殘酷的非常刑罰。
11陪審官要正式登記申報,所有審理叛國案件的陪審官都要自由世襲。在12定罪之前,特定人所做的壹切轉讓以及對罰金和沒收財產所做的壹切承諾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13為了平反壹切冤屈,修正、加強和維護法律,國會應不時開會。
第二,
1701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另壹部王位繼承法,被視為《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部法律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的原則,是邁向君主立憲制的重要壹步。議會逐漸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