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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有

法律分析:有許多費用不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法律明確規定了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員工因工傷發生的費用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費用不符合法律規定,則不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應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由自己或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因工傷死亡的;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助費;

在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為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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