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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行使取消合同的權利需要得到法院的確認。如果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損害了其到期債權,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保護其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38條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539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接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且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540條

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541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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