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使用費進行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賠償。
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主管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時,可以要求有關方面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的場所和物品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對涉嫌違法的場所和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