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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應當承擔紀律責任。

紀律責任人在社會上屬於壹個社會組織,紀律責任人違反的只是該組織的章程和決議,對紀律責任人的認定和對紀律責任人的處分也是由該組織進行的。

作為國家的具體表現形式,行政機關可以是行政主體,而公務員不是行政主體,只是行政主體的構成要素和行政手段。

行政主體是由公務員組成的法人,行政活動只能通過特定的公務員來實現。如果把公務員排除在外,行政主體就只會是壹個空洞的概念。

取得行政機關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其設立是經法定機關批準的;

2、已由組織法確定的職責;

3、有法定的行政編制並按編制配備人員;

4.有獨立的行政經費;

5.有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6.以開放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機關取得行政執法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選編了涉及公務員處分的比較重要和常用的條文,匯編成冊。同時,考慮到具有黨員身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將受到黨紀處分,

以及違法違紀人員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還包括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黨紀處分”和“刑事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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