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三條,根據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向遺屬發放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人員,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40個月工資;因病死亡的,是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加上我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及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壹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壹次性撫恤金:
(壹)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被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壹等功的,增發25%;
(四)二等功,附加15%;
(五)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及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按照最高等級獎勵的比例給予壹次性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