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費(1)證明享有、轉讓、使用知識產權的許可文件每份收取500元。(2)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證明:1。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件證明,每份收取500元;2.證明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每件收費100元。4.代管公證,按中標金額的0.3%收取,最低收費100元。代申請人繳納的保管費另行收取。五、賦予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法律客觀性:
《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的通知》第壹條(壹)證明合同及協議1。證明經濟合同(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過戶、出售、股權轉讓按以下標準收取:標的額不足50萬元的部分按0.3%收取,不足200元部分按比例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0.25%;5000001元至1000000元,0.2%;1000001元至20000000元,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1%;50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0.05%;10000001元,0.01%。